案例一:2024年1月31日晚上7点30分,冯某某驾驶云M17***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公司出发,驶往汉庄镇方向,准备回家。当晚8点47分,当冯某某骑车行至汉庄镇街口时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被民警当场查获。经现场对冯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,测试结果为44mg/100ml,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阈值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对冯某某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,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,驾驶证记12分。案例二:2024年3月14日晚上8点45分,沈某某驾驶牌号为云M79***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沪瑞线320国道由沙坝方向往隆阳城区方向行驶,当车辆行至沪瑞线3347公里10米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被民警当场查获。经现场对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,测试结果为71mg/100ml,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阈值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对沈某某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,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,驾驶证记12分。案例三:2024年2月26日早上9点57分,余某某驾驶牌号为云M34***的普通摩托车行至汉庄镇汉庄收费站路段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,被民警当场查获。经现场对余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,测试结果为33mg/100ml,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阈值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对余某某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,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,驾驶证记12分。对于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规定,对余某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。案例四:2024年3月6日晚上9点58分,龚某某驾驶牌号为云KV0***的小型汽车行至沪瑞线3346公里600米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被民警当场查获。经现场对龚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,测试结果为30mg/100ml,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阈值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对龚某某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,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,驾驶证记12分。案例五:2024年3月4日下午3点20分,蒋某某驾驶牌号为云L90***的小型汽车行至板桥镇0公里500米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被民警当场查获。经现场对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,测试结果为53mg/100ml,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阈值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对蒋某某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,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,驾驶证记12分。#杜绝酒后驾驶# @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@云南交警 @保山警方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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